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小强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强,杜治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小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杜治兴,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小强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治兴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杜治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小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