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建华与陶劲玲、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华,陶劲玲,陈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670号原告:肖建华,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陶劲玲,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坚,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肖建华与被告陶劲玲、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劲玲、陈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坚、陶劲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月利率1.5%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其与陶劲玲系朋友,陶劲玲、陈坚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现经其多次催讨未果。陶劲玲、陈坚未作答辩。庭审中肖建华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肖建华身份证,证明肖建华的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陶劲玲、陈坚向肖建雄借款50000元的事实;3、户口簿,证明肖建华曾用名为肖建雄的事实;4、转账凭证,证明肖建华转账50000元给陶劲玲的事实。陶劲玲、陈坚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具备,来源合法,与肖建华主张的陶劲玲、陈坚向其借款50000元及肖建华曾用名为肖建雄的事实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陶劲玲、陈坚于2016年9月21日向肖建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肖建华曾用名为肖建雄。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陶劲玲、陈坚因缺乏资金向肖建华借款50000元,并月利率为1.5%,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肖建华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陶劲玲、陈坚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肖建华主张陶劲玲、陈坚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月利率1.5%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陶劲玲、陈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陶劲玲、陈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肖建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月利率1.5%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陶劲玲、陈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进仓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曾楠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