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门山芋苦荞专业合作社与郑孝师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452号郑孝师、石门山宇苦荞专业合作社: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山宇苦荞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郑孝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门山宇苦荞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孝师支付产品价款21400元、垫付的诉讼费7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门山宇苦荞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郑孝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郑孝师同意在石门山宇苦荞专业合作社所欠石门山宇农产品营销中心的15万元保证金及其启动资金中扣除其所欠石门山宇苦荞专业合作社的产品价款21400元及其所垫付的诉讼费700元,且被执行人郑孝师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