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与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538号原告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崔路17号。经营者张亚萍。委托代理人陈相国,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丁石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诉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3元,由原告武进区横林翰晟装饰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