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魏庆宽与姚雪琴欠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宽,姚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魏庆宽,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住夏津县宋楼镇魏店村。被执行人:姚雪琴,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靳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庆宽与被执行人姚雪琴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姚雪琴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07)夏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雪琴偿还魏庆宽7509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姚雪琴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姚雪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姚雪琴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