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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高峰与邓苏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峰,邓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高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站前酒家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邓苏宁,女,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计量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苏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苏宁在交通银行343×××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