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与厉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厉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被执行人厉志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育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厉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厉志强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