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从均、刘金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从均,刘金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7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王从均,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金旺,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从均、刘金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