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陈贵德,朱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27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静,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茂花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城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总经理。被申请人:陈贵德,男,汉族。被申请人:朱文颖,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始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圣公司)、陈贵德、朱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朱文颖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8号7-2号楼1-101-1室、7号楼1-1-101室(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共两套,查封了被申请人朱文颖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恒大华府6号楼3-601室(证号为:临房预售字第2011123号)房产一套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恒大华府A号楼-10728、-10729室房产共两套,查封了被申请人晨始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沂南县证号为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82、2016000239、20××40、2016000241、鲁(2016)沂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晨始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土地证号为沂南国用(2013)第0007号、(2013)第0085号、(2010)字第01**土地共三宗,查封了被申请人晨始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城朝阳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证号为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20111208、20××39、20111215、20××16、20111205、20××06、20111207。张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527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晨始公司、智圣公司、陈贵德、朱文颖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527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张静与晨始公司、智圣公司、陈贵德、朱文颖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张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文颖房产及被申请人晨始公司房产和土地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文颖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8号7-2号楼1-101-1室、7号楼1-1-101室(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恒大华府6号楼3-601室(证号为:临房预售字第2011123号)房产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恒大华府A号楼-10728、-10729室房产,以上房产共五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证号为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82、2016000239、20××40、2016000241、鲁(2016)沂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和位于沂南县城朝阳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证号为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20111208、20××39、20111215、20××16、20111205、20××06、20111207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土地证号为沂南国用(2013)第0007号、(2013)第0085号、(2010)字第01**土地共三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