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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常建欣与毛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欣,毛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727号原告:常建欣,男,1983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赤峰市。被告:毛俊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常建欣诉被告毛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玉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建欣、被告毛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建欣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5年6月18日还清,此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1600元,合5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毛俊俊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份我和原告合伙买了石头,花费了35000元,中途给过50000元没有卖,后来我30000元卖了,当时我没有给他15000元,所以出具了30000元的借据,但是应该是15000元,之后他从我那里拿了石头,一共拿了5个,共计价款25000元左右。当时没有出具借据,当时说给我代卖,现在已经卖出两块,价钱多少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毛俊俊为原告出具一枚30000元的欠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原告在被告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视为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笔欠款不是借款,是合伙卖石头之后未支付给原告的欠款,应当是15000元的说法,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欠款是买石头所欠,在庭审中被告也承认该欠据系其本人出具,属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从其处拿走5个石头来顶帐的说法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未约定利息,签订欠据时没有”利息2分”的字样,因原告庭审中也承认是其私自后添加上去的,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俊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常建欣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常建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的545元,由被告毛俊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