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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郜垚与李琰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垚,李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郜垚,女,199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李琰杰,男,199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申请执行人郜垚与被执行人李琰杰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琰杰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郜垚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琰杰因盗窃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郜垚申请撤销(2017)晋0581执332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3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