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钟梨梨、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梨梨,吴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保77号申请人:钟梨梨,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嫦、郭玉萍,分宜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智勇,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梨梨与被申请人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梨梨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智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梨梨以人民币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梨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智勇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宋力勤人民陪审员  唐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文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