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钟梨梨、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梨梨,吴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保77号申请人:钟梨梨,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嫦、郭玉萍,分宜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智勇,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梨梨与被申请人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梨梨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智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梨梨以人民币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梨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智勇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宋力勤人民陪审员 唐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文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