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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黄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黄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917号之一原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16层15-18室。法定代表人:王双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波(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倪涛(特别授权代理),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黄仕强,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黄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终结前,原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丁红霞人民陪审员  施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