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建平诉被告秦秀花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平,秦秀花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829号原告武建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三井村人,农民。被告秦秀花,女,45岁,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三井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平诉被告秦秀花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建平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师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