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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建平诉被告秦秀花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平,秦秀花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829号原告武建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三井村人,农民。被告秦秀花,女,45岁,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三井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平诉被告秦秀花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建平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师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