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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玉河与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冷家小庄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河,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冷家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37号原告:崔玉河,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冷家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于文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叙钦,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河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冷家小庄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