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热合曼.阿木力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热合曼.阿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9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热合曼.阿木力,男,维吾尔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和县新和镇尤勒吐孜阔恰街****号。上诉人热合曼.阿木力因行政补偿类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新和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5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热合曼.阿木力上诉称,新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上诉人的同意,就将上诉人的土地和房屋转让给了他人,对上诉人土地的转让也未给予赔偿。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作出公平判决。本院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信访答复是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是一种单纯的回复行为,因此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应属不可诉的行为。故上诉人以此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康审 判 员 孙朝红代理审判员 李国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