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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逸景营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逸景营地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逸景营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妍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逸景营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逸景营地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诉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条款是双方基于平等友好协商确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宝鸡中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有违公平性,与事实不符。本案诉争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明确具体,应当适用合同约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诉讼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陕西省眉县,故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逸景营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