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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松青与湖南省东安县人造板有限公司、罗怡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青,湖南省东安县人造板有限公司,罗怡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财保13号申请人:李松青,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县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法定代表人:李昌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罗怡坤,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人李松青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县人造板有限公司、罗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松青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怡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安支行账号62×××06内存款685169.75元予以冻结,以保障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李松青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安支行账号62×××99内存款700000元整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松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8月9日起,对被申请人罗怡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安支行账号62×××06内存款685169.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自2017年8月9日起,对申请人李青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安支行银行账号62×××99内存款700000元整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荣平审 判 员  冷俊红审 判 员  唐宜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雅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