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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祥瑞与郝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瑞,郝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43号原告:孟祥瑞,男,1979年1月1日出生。被告:郝占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原告孟祥瑞与被告郝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孟祥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祥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