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海申、师建平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申,师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714号原告:杨海申,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师建平,女,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大通街145号。负责人:张莉,该行行长。原告杨海申、师建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海申、师建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申、师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申、师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