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江、朱立荣、吴治民、费桂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江,朱立荣,吴治民,费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男,1989年4月23日生,朝鲜族,职务:本行信贷客户经理,住磐石市东宁街金泰街泰安委*组。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54年12月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朱立荣,女,1962年3月1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吴治民,男,1959年12月1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费桂芳,女,1958年4月2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江、朱立荣、吴治民、费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