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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与左生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左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左生荣,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2017)乡证字第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生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左生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行有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生荣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