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曲晓迪与曲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迪,曲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28号原告:曲晓迪。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烈。被告:曲琨。委托代理人刘晓慧。委托代理人徐银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晓迪诉被告曲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晓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