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曲晓迪与曲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迪,曲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28号原告:曲晓迪。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烈。被告:曲琨。委托代理人刘晓慧。委托代理人徐银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晓迪诉被告曲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晓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