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荣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荣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荣金,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荣金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桂1425刑初4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梁荣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梁荣金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荣金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荣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荣金撤回上诉。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智勇审 判 员 农 伟审 判 员 方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卢素云书 记 员 彭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