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梅英与高宁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英,高宁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956号原告:张梅英,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晓,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宁会,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梅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