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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梅英与高宁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英,高宁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956号原告:张梅英,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晓,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宁会,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梅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