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斌、刘巍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刘巍强,韩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巍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韩德金,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斌、刘巍强与被执行人韩德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斌、刘巍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德金立即支付工时费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德金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5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