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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钱忠友与顾成明、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成明,钱忠友,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成明,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忠友,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双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孔晓霞,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言军,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诉理人:钱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顾成明因与被申请人钱忠友、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成明申请再审称,1.顾成明不是雇主,只是顾高镇政府委派的管理者。钱忠友二审上诉时亦自认是与顾高镇政府存在雇佣关系,且顾成明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承包协议中还有奖金约定。一、二审法院认定顾成明是雇主违反法律规定。2.没有证据证明钱忠友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即便顾成明是雇主,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主承担的只是代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顾成明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钱忠友提交意见称,1.钱忠友是受顾高镇政府和顾成明双重雇佣,在顾成明和顾高镇政府签订承包协议前,钱忠友即在顾高镇政府从事保洁工作。2.钱忠友的保洁区域是229省道的东面,出事地点是在229省道的西侧。出事地点对面是顾高镇政府的垃圾中转站,是钱忠友工作的必经之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顾高镇政府提交意见称,1.钱忠友是一审原告,其单方陈述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依据。顾高镇政府和顾成明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了《卫生保洁协议书》,双方是承揽关系。2.顾成明以其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而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与钱忠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当,该理由无法律依据。3.顾成明关于雇主承担的只是代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4.钱忠友是否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审查时,当事人确认钱忠友打扫完卫生后要先向南,再由西向东把垃圾运到229省道东侧的垃圾站。钱忠友居住的地方位于229省道西侧。本院经审查认为,顾成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2013年10月1日,顾成明与顾高镇政府所属的顾高城管中队签订《卫生保洁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顾成明自行组织人员成立保洁队,负责东起229省道、西至殷野路的垃圾清运和卫生保洁,承包期限至2014年10月1日,承包期限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顾成明负责等。根据该协议,顾高镇政府只要求顾成明交付工作成果,费用打包结算,至于顾成明如何支配费用、人员如何管理均与顾高镇政府无关,因此,顾成明与顾高镇政府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顾成明主张其是顾高镇政府管理人员与事实不符。2.钱忠友在加入顾成××××队前虽然在顾高镇政府从事环卫保洁工作,但钱忠友加入顾成××××队时,钱忠友与顾高镇政府之间的雇佣关系即终止,在顾成××××队期间,钱忠友工资亦由顾成明发放,其与顾成明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案涉事故发生时间虽然是凌晨4:42分,但7月6日正值夏季,钱忠友提早从事保洁工作符合常理。事故发生时,钱忠友驾驶环保清洁车由西向东行使,该方向正是钱忠友保洁区域向顾高镇垃圾中转站方向路线。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钱忠友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并无不当。3.钱忠友系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顾成明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成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春兰审判员  薛爱娟审判员  邰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臧予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