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分行、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姚希发,陈清芬,天津博睿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峰,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7号。主要负责人尹津汛,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212。法定代表人张彩芹。被执行人姚希发,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清芬,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博睿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与洞庭路交口东北侧润枫广场3-420。法定代表人李闯。被执行人刘峰,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陈佳,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姚希发、陈清芬、天津博睿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峰、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