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程建委、XX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程建委,XX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97号原告: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法定代表人:时光星,总经理。被告:程建委,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XX义,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委、XX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耿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