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8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启嫦与张世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启嫦,张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邱启嫦,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世豪,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申请人邱启嫦与张世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5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启嫦于2016-1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52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