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福良与黄凤、冯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良,黄凤,冯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6号申请执行人彭福良,男,汉族,1938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黄凤,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冯明山,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福良与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向申请执行人彭福良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和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冯明山售房款498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涉及26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彭福良分得573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