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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真余与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余,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6行初38号原告:杨真余,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黄岩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吴大勇,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杨真余与被告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真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子教代理审判员  龚少微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