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司惩复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复议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苏03司惩复5号(复议申请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货场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超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公司)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苏0381执1124号之一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闽东公司撤回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张演亮二O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