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文宪、郑君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宪,郑君仙,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69号之一申请人:李文宪,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郑君仙,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文宪、郑君仙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宪、郑君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3696元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郑君仙以其所有的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实际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郑君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