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宫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宫丽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65号。法定代表人:琚燕英,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丽文,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后其未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上诉人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爱英审判员 李铁柱审判员 米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