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泓与被告赵爱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泓,赵爱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1054号原告:江泓,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绒,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江泓与被告赵爱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祝多元和被告赵爱绒于2017年1月1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个月,言明于2017年2月9日18点前还款。当日原告向祝多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两次汇款共计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被告赵爱绒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借的是高利贷。现因祝多元病逝,无力还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祝多元与被告赵爱绒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7年1月10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于2017年2月9日18点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祝多元于同年1月25日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赵爱绒未还款。赵爱绒在领取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时表示,向原告借款属实,但该借款为高利贷,现无力还款。本院查明,祝多元与赵爱绒共生育子女三名,长女祝彩霞、次女祝云霞和儿子祝刚杰。祝多元去世后,其子女三人于2017年3月24日在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决定自愿放弃祝多元名下所有财产的继承。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汇款凭证,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且已将借款100000元给付被告,被告也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称借款系高利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原则,债务人应当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因共同借款人祝多元去世和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本案债务应由被告赵爱绒偿还。被告赵爱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爱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泓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用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娣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