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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权某与安某1、安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安某1,安某2,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38号原告:权某,女,汉族,49岁,农民,高中文化,住成县。被告:安某1,男,汉族,28岁,王磨镇职工,大专文化,住成县。被告:安某2,女,汉族,25岁,教师,大专文化,住址同上。被告:张某,女,汉族,45岁,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权某与被告安某1、安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权某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