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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0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建波与孟宪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5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波与被执行人孟宪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孟宪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欠申请执行人徐建波货款6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孟宪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