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某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云(绰号“小胡”),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基本情况来自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开始,同案人“小超”(身份不明)在潮南区陈店镇溪南村聂某军(已作行政处罚)经营的实惠百货超市、溪北村谢某(已作行政处罚)经营的牛肉店、溪南村与沟湖村交界处王某明(已作行政处罚)经营的肠粉店,共放置5台“水果”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同年9月24日开始,被告人胡某云帮助同案人“小超”管理上述5台“水果”赌博游戏机。同月2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实惠百货超市抓获被告人胡某云,并扣押赌具“水果”赌博游戏机5台、游戏币630枚、赌资人民币6120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等物品。经查,在被告人胡某云帮助管理上述5台“水果”赌博游戏机期间,共牟利人民币1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和赌资拍照,治安管理大队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潮南区陈店镇溪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书证材料,证人聂某军、王某明、谢某、郑某洪、林某传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云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云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作案工具“水果”赌博游戏机5台、游戏币630枚、赌资人民币6120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晓敏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