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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炳龙、乐天娇信用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炳龙,乐天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路延长线。被执行人:陈炳龙,男,生于1980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乐天娇,女,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炳龙、乐天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3210.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职权限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经回告,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松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