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栓庆申请执行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栓庆,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马栓庆,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李新华,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马栓庆与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9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