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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字95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明辉、陈代贵、苏明礼、苏明亮、林廷辉、张祥全、张家信、李加万、刘祥荣、张祥君、赵生刚、苏从勇、谢觉会、谢觉君、叶丽华、邬和珍、孙立秋、谢觉群、廖光琴、苏丽娜、陈静、邱丽萍、王祥华等二十三人分别与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十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辉,陈代贵,苏明礼,苏明亮,林廷辉,张祥全,张家信,李加万,刘祥荣,张祥君,赵生刚,苏从勇,谢觉会,谢觉君,叶丽华,邬和珍,孙立秋,谢觉群,廖光琴,苏丽娜,陈静,邱丽萍,王祥华,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字955-977号申请执行人苏明辉,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陈代贵,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苏明礼,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苏明亮,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林廷辉,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张祥全,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张家信,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李加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刘祥荣,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张祥君,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赵生刚,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苏从勇,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谢觉会,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谢觉君,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叶丽华,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邬和珍,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孙立秋,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谢觉群,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廖光琴,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苏丽娜,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陈静,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邱丽萍,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王祥华,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395号。法定代表人:易达全,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明辉、陈代贵、苏明礼、苏明亮、林廷辉、张祥全、张家信、李加万、刘祥荣、张祥君、赵生刚、苏从勇、谢觉会、谢觉君、叶丽华、邬和珍、孙立秋、谢觉群、廖光琴、苏丽娜、陈静、邱丽萍、王祥华等二十三人分别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十三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