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蒋呈美、任忠义与田光辉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呈美,任忠义,田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蒋呈美,女,生于1967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任忠义,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居民。被执行人:田光辉,男,生于1970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蒋呈美、任忠义与田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光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光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蒋呈美、任忠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