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04-号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胡秋香,江西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钟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某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