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谨隆与章琤琤、连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谨隆,章琤琤,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谢谨隆。被执行人章琤琤。被执行人连青。申请执行人谢谨隆与被执行人章琤琤、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谨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琤琤、连青给付本金3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执行中,提取了被执行人章琤琤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公司的工资收入149700.00元,申请执行人谢谨隆与本院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共同分配该款,申请执行人谢谨隆分得案款5000.00元,尚余债权本金378500.00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章琤琤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公司之后的工资收入继续扣留,待提取时参与分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琤琤、连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谨隆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谨隆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被执行人章琤琤、连青尚欠申请执行人谢谨隆本金378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