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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国华、江西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国华,江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华,男,194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江毅,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奇,省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衷阡童,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江国华因其诉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国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江国华系本案原审原告,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江国华诉鄱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一案,本院已指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江国华撤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起诉;二、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初64号行政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芬审 判 员  陈雯雯审 判 员  郑红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涂 乐书 记 员  柳雨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