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初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聚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余姚市聚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84号之一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开元路311弄95号(10)幢。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聚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乐西路17号(编号G-15)。法定代表人:陈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聚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045元,由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陆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梁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