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文叶与张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叶,张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48号之一原告:邓文叶,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市殷都区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方,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叶诉被告张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文叶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邓文叶负担。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