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汪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汪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766号原告:王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女。被告:汪顺国,身份证登记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天灯下路2号1栋1楼1号。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汪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