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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军、李爱平、呼喜平、邱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军,李爱平,呼喜平,邱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1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妥,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国军,男,汉族,1975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市。被告:李爱平,女,汉族,1977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国军配偶。被告:呼喜平,男,汉族,1968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邱永强,男,汉族,1969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军、李爱平、呼喜平、邱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璐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雪梅